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屏財稅房字第1130450892號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112年11-12月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為112年11-12月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本局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三、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本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北平路24號)申請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官方網站(https://pt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