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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4月(期)

更新日期:113-07-31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公告原文

發文字號:澎稅土字第1133301526號   公告查詢

 

主旨:公告113年3-4月印花稅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開立113年3-4月應納稅額繳款書、申報113年3-4月彙總繳納案件及113年3-4月申報自動補報繳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效力。

二、納稅務義人如發現公告核定內容錯誤時,得向本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對本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復查。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局於核課期間內,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https://www.phtax.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