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客車: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
(二) 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
(三)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
(四)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
(五) 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
備註: 1.產製特種貨物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
2.進口特種貨物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3.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二、高額消費勞務:每次銷售額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
備註: 1.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不包括在內。
2.如會員嗣後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則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