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
(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 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
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本網頁係供境外電商營業人專用,如屬境內營業人,請循境內營業人之申請方式申請稅籍登記。
法令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
處理天數:5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社福團體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一)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照影本。
(二)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照片。(正、側面、內、外照,照片上需有拍攝日期)
(三)申請人為
1.公共團體須檢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2.社福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章程、法人登記書(辦理法人登記者)及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專供該團體或機構使用之證明影本。
3.外交待遇免稅車輛須檢附外交部核發「免稅互惠」函件影本。
4.專供運送電信郵件車輛及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應檢附正、側面照正本。
5.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6.社區巡守車輛須檢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證明。
三、上傳應檢附附件電子檔未齊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四、離島車輛免稅申請排除受理,請逕向當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鄉市公所臨櫃申請。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標示*為必填欄位)
請確實填寫詳細資料以便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