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
(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 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
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本網頁係供境外電商營業人專用,如屬境內營業人,請循境內營業人之申請方式申請稅籍登記。
法令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處理天數:6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應檢附證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四、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五、上傳應檢附附件電子檔未齊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證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標示*為必填欄位)
請確實填寫詳細資料以便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