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
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土地稅法第34-1、39-3條。
處理天數:16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申請改按農業用地 ( 不 ) 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二、應檢附附件
(一)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1、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 。
2、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正本 。
3、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二)改按農業用地 ( 不 ) 課徵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
3、 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 ( 含耕地 ) 證明書」倘經會同包括農業、地政等機關共同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並於該證明書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4、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三)撤銷申請
1、雙方協議撤銷者
(1)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正本。
(2)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3)繳納收據正本。
2、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者
(1)法院判決確定書、和解筆錄等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2)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3)繳納收據正本。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1、撤銷土地現值申請書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
3、出售土地改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
(標示*為必填欄位)
請確實填寫詳細資料以便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