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
(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 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
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本網頁係供境外電商營業人專用,如屬境內營業人,請循境內營業人之申請方式申請稅籍登記。
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土地稅法第35、
37條。
處理天數:27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二、應檢附附件:
(一)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 如無法提示請立具切結書 ) 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 ( 有 ) 租賃申明書正本。
(四)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申明書正本。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標示*為必填欄位)
請確實填寫詳細資料以便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