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焚毀、坍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
(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 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
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法令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7條、
第8條。
處理天數:7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
(二)房屋變更使用景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 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 變更後稅率、南投縣:事實發生之曰當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二、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 關查實後,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三、應檢附附件:如房屋拆除前、後相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四、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税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虚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五、納稅者如有依前點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聲明事項表」(請至申請書表及 範例下載區下載填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標示*為必填欄位)
請確實填寫詳細資料以便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