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局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
(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
二、 蒐集之類別:本局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連絡方式等資訊。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局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局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
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三)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局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五、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如果要查詢完整的隱私權聲明,可造訪本局網站隱私權聲明取得相關資訊。
本網頁係供境外電商營業人專用,如屬境內營業人,請循境內營業人之申請方式申請稅籍登記。
法令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
申辦注意事項:
一、 申請範圍︰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在建工程,及各項設備、固定資產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所遭受之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申請時限︰災害損失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註:災害損失未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三、 應檢附附件︰(附件已完成上傳者,免再寄送紙本)
(一)屬固定資產或設備者,請填具「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需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
(二)屬商品或原物料者,請填具「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需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
(三)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
(四)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
(五)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可於事後補)
(六)其屬固定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七)其他主管機關監毀證明文件。
四、附件資料請於掃描後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至受理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標示*為必填欄位)
請確實填寫詳細資料以便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