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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我怎麼申報營業稅?

更新日期:107-01-05

A:一、何時申報:
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惟經申請後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提供3種申報方式,分別為:
(一)網際網路申報。
(二)電磁紀錄媒體申報。
(三)人工申報。
三、應檢文件: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銷售與國防單位免徵營業稅,應檢送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104年12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十二)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磁片、光碟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傳輸資料代替前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7款至第13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