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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扣繳義務人於代扣取稅款並填報扣繳稅額繳款書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給付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給付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二)給付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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