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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稿-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及其他國家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及其適用規定

更新日期:102-03-20

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及其他國家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及其適用規定(100.11.11)
  為提供我國廠商於外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基於互惠原則向各該國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時之身分證明,財政部於本(100)年8月29日及同年10月3日核定赴外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及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格式,並分別自99年7月1日及本年10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辦法之施行,截至100年10月止,經確認已有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香港、愛爾蘭、以色列、科威特、澳門、荷蘭、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斯洛維尼亞、瑞士及英國等18個國家(地區)提供我國廠商加值型營業稅免徵、零稅率或得申請退稅之機制。我國廠商於上開國家(地區)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如符合該等國家稅法規定提出退稅申請而需檢附營業人身分證明者,均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運用。
  財政部指出,為符合上開國家稅法規定,目前稽徵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分為供赴德國申請退稅用(該證明右下方註記「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字樣)及供赴其他國家申請退稅用(該證明右下方無註記字樣)兩類,營業人可視需要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將會配合確認申請類別,以避免錯發情形。另外,供赴德國申請退稅用稅籍證明自本年10月1日起適用(即稽徵機關核發日期需在100年10月1日以後始有其適用),在該日期前申請人已申請取得稽徵機關核發未註記「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稅籍證明者,經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洽德國政府確認,該國財政部門仍將受理申請。
  財政部說明,為維護營業人權益,相關退稅資訊及上開格式樣張已登載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籲請營業人善加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