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在臺北東區的 1 間空房子,最近透過 1 家仲介公司租給 1 位商人;雙方簽訂合約時,小周同時收到押金和租金,並在對方所持的租賃契約書上寫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註明收訖;另外又付給仲介公司 1 筆仲介費,並拿到 1 張發票,小周拿著鈔票和合約正要回家時,仲介公司的人提醒他要在對方的租賃契約書上,按照收訖金額 4‰ 繳納印花稅;小周不明白,上次買房子簽訂合約時,代書明明說私契不用繳納印花稅,為什麼現在又要繳納印花稅呢?
其實,小周沒弄明白,買賣房子的契約書是取得不動產的憑證,根據稅法規定只要在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過戶的公定契約上,按照契約書上的金額1‰ 繳納印花稅就可以了;但如果買賣雙方又在私契上註明收到價款若干,並由收款人蓋章表示收清,且未另立收據時,這份契約書就相當於銀錢收據的性質,這時收款人就要按照收款金額的 4‰ 繳納印花稅。
租賃契約書原本不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免繳印花稅,但因為小周在契約上寫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該租賃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的性質,應該依銀錢收據 4‰ 計繳印花稅。不過付款時如能改用支票、本票或匯票,並在上開租賃契約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繳印花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