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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股票

更新日期:113-09-23

小周利用手上的一點私房錢,玩起了股票,看到交易清單,發現每次賣出的股票,繳了不少稅捐,經請教專家,才知道下列有關買賣股票的稅務常識:
凡是買賣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都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一般出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 3‰,惟自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即於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其出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 1.5‰。由代徵人在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商;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上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填寫列印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行向銀行繳納。另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 99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凡買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代徵人應依照程序及期限完成代徵義務,如果不履行代徵義務,或是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國稅局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 1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鍰。證券發行公司發現證券持有人未繳納證券交易稅應向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亦應負賠繳稅款之責,仍請代徵人及股票發行公司詳加了解,避免被補稅處罰。
證券交易稅條例所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及第 162 條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發行無實體股票者,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的股份;發行實體股票,若未經簽證發行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買賣未經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之股份及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應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 項第 7 類規定之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 ( 超出原出資額部分 ) 應課徵所得稅。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未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其發行或私募股票的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