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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
(貨物稅條例第14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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