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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得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二)產品註銷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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