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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更新日期:107-02-27

扣抵稅額之項目包括下列2項:
1.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審核調查屬實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
2.(1)民國87年6月26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自贈與稅繳納之次日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2)民國87年6月25日(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之財產,已依法併入遺產課稅者,僅能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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