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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更新日期:113-01-03

1.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之公同共有人,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4)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5)上揭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關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2.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並將訴願書正本、副本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另得於期間內利用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功能(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服務園地/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訴願線上申請/線上聲明訴願),先於線上聲明不服,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訴願書。
3.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38條)
(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第58條)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06條及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