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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 漏報或短報贈與財產,或未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合併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3-01-03

1.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處罰鍰,但是應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第46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