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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113-04-23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符合下列情況,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
1.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12年度為新臺幣202,000元)。例如: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12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202,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202,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