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A.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B.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C.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D.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2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112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能等級,並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
(1)須檢附112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須檢附111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2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①經減除本項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②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2年度為670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