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稅額可分為下列2種:
1.個人投資符合已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在取得該股票的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2.個人投資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此外,上述2種投資抵減稅額每一年度抵減的合計總額,亦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已廢止)
(91年6月19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