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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3-04-09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5月1日起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填寫結算申報書,或透過網際網路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利用下列繳納方式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1)臨櫃繳納:
 A.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以票據繳稅者,繳款書應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
 B.便利商店繳納:應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間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持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繳納單(限國人納稅義務人),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繳納單)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利用同一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路、二維條碼或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免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3) 自動櫃員機繳納: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的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繳稅操作方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的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項下查詢〕。
   (4)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上述網址查閱。
(5) 信用卡繳納:
 A.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國外地區請加撥+886-2(或4)。服務代碼輸入166#】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可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即時取得授權號碼,無須另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取得授權號碼。
B.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之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
C.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D.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E.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洽各發卡機構。
  (6)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自然人憑證、醫事人員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
  (7)行動支付工具: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8) 電子支付帳戶轉帳:使用本人或他人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進行即時繳納稅款。有關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等相關問題請洽各電子支付機構。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