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
(財政部10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4390號函)
序號 |
給與項目 |
支領依據 |
徵免所得稅依據 |
1 |
主管職務加給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2 |
導師費 |
- |
參照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3 |
教保費 |
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
同上。 |
4 |
房租津貼 |
- |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
5 |
實物代金 |
- |
同上。 |
6 |
國內進修補助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7 |
國外進修補助費 |
- |
同上。 |
8 |
獎金 |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
非屬校長個人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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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師、職員薪額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10 |
教師學術研究費 |
- |
同上。 |
11 |
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
- |
同上。 |
12 |
雇員薪資 |
- |
同上。 |
13 |
專業加給 |
- |
同上。 |
14 |
地域加給 |
- |
同上。 |
15 |
結婚補助費 |
- |
同上。 |
16 |
生育補助費 |
- |
同上。 |
17 |
眷屬喪葬補助費 |
- |
同上。 |
18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 |
同上。 |
19 |
特教津貼 |
- |
同上。 |
20 |
兼課鐘點費 |
- |
同上。 |
21 |
代課鐘點費 |
- |
同上。 |
22 |
講座鐘點費 |
- |
同上。 |
23 |
出席費 |
- |
同上。 |
24 |
考績獎金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其屬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免納所得稅。 |
25 |
年終工作獎金 |
- |
同上。 |
26 |
強制休假補助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
27 |
休假補助費 |
- |
同上。 |
28 |
交通補助費 |
- |
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29 |
加班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
30 |
不休假加班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
31 |
國內差旅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
32 |
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
- |
同上。 |
33 |
稿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
34 |
私人其他收入 |
- |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
35 |
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註)
|
(一)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人(三)字第1010056063A號函附「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項目及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增列項目 |
一、學期中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註:一、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須由教育部依下列原則認定並函經財政部同意:
(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二、前開經認屬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其支領依據如遇相關機關修正名稱或廢止後另定新法規,惟性質不變者,則由教育部逕行函知各相關學校並副知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毋須逐案函請財政部同意。
三、教育部建議增列教師支領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
(一)修正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說明二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稅認定原則第3點,刪除「不含例假日」規定,爰自即日起,該原則第3點規定修正為「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至其餘3點認定原則仍予維持。
(二)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符合前開認定原則規定,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按教育部規定標準支領之鐘點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參據前開修正後認定原則,增列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如附件一;至寒暑假部分,可依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 號令發布「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序號35)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規定辦理。
(三)教育部就上開一覽表(序號35)附件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提供最新修正之支領依據乙節,經彙整如附件二,未來該等支領依據如有修正情事,請依財政部102年9月23日令附註2,由教育部逕行函知相關學校並副知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新增)
類別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支給標準 |
專 案 計 畫 |
學生學習扶助教學 |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作業要點 |
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550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45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400元 |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教學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實施計畫 |
每節新臺幣550元 |
|
均質化及優質化實施方案課程教學 |
1.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
每節新臺幣550元 |
|
學生補救教學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 |
每節新臺幣400元 |
註:各項鐘點費均以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時為限。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修訂)
類別 |
項目 |
相關規定 |
支給標準 |
課後照顧 |
幼兒園 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2.各地方政府亦得訂定相關規定以延長服務 |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本權責訂定 |
國民小學 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本權責訂定 |
|
課後輔導 |
國民中學 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
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 |
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標準(每節新臺幣400至450元) |
高級中等學校 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業輔導實施相關規定 |
每節新臺幣400至550元額度內支給 |
|
補習及進修部(學校) |
補習學校 教師鐘點費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
1.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每節新臺幣260元 2.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每節新臺幣360元 |
進修部(學校) 教師鐘點費 |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每節新臺幣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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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計畫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課後鐘點費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400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450元。 |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鐘點費 |
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
每節400元 |
|
友善校園高關懷課程 |
預防中輟高關懷課程計畫 |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
|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 |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
|
教育優先區計畫(課後及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 |
教育優先區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補助原則 |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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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 |
每節新臺幣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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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重(補)修 |
1.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2.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3.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4.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5.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處理原則 6.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重修及補修學分相關規定 |
每節新臺幣400元至550元 |
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
給與項目 |
支領依據 |
徵免所得稅依據 |
1 |
俸額(本俸) |
-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2 |
專業(學術)加給 |
- |
同上。 |
3 |
勤務加給 |
- |
同上。 |
4 |
主管職務加給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5 |
國內進修補助費 |
-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財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
註:其他各項給付參照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徵免所得稅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