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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個人因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如無法舉證實際發生之成本及費用,得以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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