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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個人網紅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5-04-10

1.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如果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的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2.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有我國來源收入。依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得按下表採簡易方式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網紅

平臺

觀眾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境內

境內

境內

100%

境外

境外

境內

境外

 

50%

境外

境內

境內

境外

境外

境內

3.我國境內居住者依上開方式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費用標準45%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後,計算我國來源所得申報納稅,至於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仍需要申報在基本稅額的海外收入。

公式如下:

(1)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45%)

(2)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全部網紅收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45%)

4.若網紅非屬我國境內居住者,則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按扣繳率20%,由扣繳義務人(平臺)於給付時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納稅。

(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