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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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