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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3-04-09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必要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3.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 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112年度利率以年息1.475%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
(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