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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外,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要以這項收入減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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