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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項收入。
(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的典價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收入。
2.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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