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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哪些?

更新日期:111-04-29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1.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如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繼承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即以繼承或受贈與時據以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