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屬111~112年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2.若屬113~114年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8020號公告)
(財政部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
(財政部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210號公告)
(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061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