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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規定之股票,如欲放棄緩課所得稅之獎勵,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2-04-19

公司非特定之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票面總金額與轉讓總價額取低者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
(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