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
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該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