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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如何計算所得?

更新日期:113-04-11

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112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承銷人取得該筆佣金收入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