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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租賃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所得稅:

1.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所得稅。

2.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53%;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