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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其出
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而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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