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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尚還有領取一次加發具退職性質之給與,應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0-10-06

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如下:

A.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末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分期退職所得之金額 ×﹝(1+利率) -1﹞÷﹝利率×(1+利率) ﹞

B.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初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金額×{﹝(1+利率)-1﹞}÷﹝利率×(1+利率) ﹞+1}

       C.利率﹕按年領取者依退休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按月、季、半年領取者,依上項年利率之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二分之一計算。

       D.期數﹕以退職時之年齡計算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數,依分期退職所得係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領取計算之。按月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12期;按季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4期;按半年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2期;按年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1期。

(2)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比例(B)=1-(A)。

(3)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50﹪。但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者,以「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計算之。

(4)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65萬元×(B)。

* 各年度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參考第1147題。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同前開2.(1) a至d.。

(2)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同前開2.(3)及(4)。

(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4號函)

(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84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