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兩部分來說明:
1.如果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的獎金,得獎人並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2.如果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就屬於稿費收入性質,這項收入與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和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而超過18萬元時,超過部分可以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剩下的餘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