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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更新日期:110-10-06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條第1項第7款)

(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