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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更新日期:111-04-29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美術工藝家、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

(財政部110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004007750號令)

★備註

所得稅法第1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都僅有「工匠」文字,係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及所得標準,有「工匠、工藝師」項目,經賦稅署110年12月24日召開「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費用標準」會議,決議將「工藝師」文字修正為「美術工藝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