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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的稅率為多少?(6118)

更新日期:113-06-12

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的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但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者,仍應依第2條第1款或第2條之2規定稅率課徵。
前項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及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