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之代徵人或其代理人,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者(以下簡稱申報人)。
二、申報期間
(一) 自動報繳
每月 1 日零時起至 10 日 24 時止,申報截止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逾期申報案件須以書面申報。
(二) 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應自開始演映之日起每 5 日為一期,於該期結束後 5 日內申報,單場演映者應於演映結束後 5 日內申報,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臨時公演活動,前述申報期間得延長為 10 日,臺北市得延長為20 日;逾期申報案件須以書面申報。
(三) 帳號申請
申報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前,應先進入演出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以電子憑證或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申請帳號登錄,系統將寄發電子信箱認證郵件,認證成功後即可列印申請書,並於傳輸成功後 7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稽徵機關審核。
三、申報程序
(一)自動報繳:
1.申報人進入演出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建立申報資料。
2.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後,應依系統自動核算之應納稅額,點選電子繳款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paytax ),依操作指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稅,或至金融機構以現金、票據繳稅。
3.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更正其申報資料,應以書面填報更正申報表,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二)臨時公演:
1. 除同自動報繳之申報程序外,申報人應於舉辦活動前,將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票樣、舉辦單位登記核准證明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相關文件,送稽徵機關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以辦理演出申請事宜;申報期間應至演出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輸入演出票價收入資料。
2.如有剩餘票券,申報人應依各場次填具之「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於公演結束後規定期間內,連同剩餘票券向稽徵機關辦理繳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