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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其他相關規定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免徵收娛樂稅。

二、選美活動非課徵娛樂稅範圍免徵娛樂稅
舉辦選美活動,尚非娛樂稅法第 2 條規定課徵娛樂稅範圍,免徵娛樂稅。

三、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免徵娛樂稅
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非屬娛樂稅法第 2 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四、經營游泳池及水療場所免徵娛樂稅
游泳池及水療場所,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五、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一)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分等情況據以認定。
(二) 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

六、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娛樂稅認定標準
各地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入項目名稱不一,特彙總列表劃一訂定如下表。

項目

徵免標準

向入會會員收取 1 次

入會費或收取保證金

會員退會時退還會員者,屬保證金性質

,免徵娛樂稅及營業稅;會員退會時不

退還會員者,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向會員收取年費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向會員收取季費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向會員收取月費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會員每次入場收取入場

費(含果嶺費)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非會員每次入場收取入

場費(含果嶺費)

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舉辦競賽收取之捐款

如無固定對象,且非定額之自由樂捐方

式辦理者,不屬娛樂稅及營業稅課徵範

圍。如採固定對象且採定額之方式辦理

者,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

收取球童費

如係由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者免徵娛樂

稅及營業稅;如按一定比率分配,球場

所分部分,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球

童所分部分免徵娛樂稅及營業稅。以上

球場均應將球童之所得資料通報稽徵機

關。

收取球具、衣櫃等租金

應課徵營業稅。

餐飲收入

應課徵營業稅。

其他收入

依收入性質按前列各項徵免標準辦理。

七、高爾夫球場更衣室等費用徵減娛樂稅認定標準:
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可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核實扣除,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 15%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