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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課徵範圍

更新日期:112-04-19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 )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餐廳或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 MTV、 KTV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實境體感娛樂設施、機動遊樂設施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等)。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