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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罰則

更新日期:112-04-19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特別留意下列規定,以免受到處罰。
一、同一憑證須具備 2 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 1 份者,每份應個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二、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 1 份時,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三、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案例:
××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之採購與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四、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五、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六、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七、印花稅課稅乃以憑證之性質為準,不以名稱為區別,所以收到款 項之憑證,雖非名為銀錢收據,因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仍應繳納印花稅。
八、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20 倍至 30 倍罰鍰。
九、印花稅票,不可以鉛筆銷花(因易於擦拭,無法達到銷花效果)。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5 倍至 10 倍罰鍰。
十、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 5 倍至 15 倍罰鍰。
十一、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 2 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部分,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 5 年)。
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者,除漏稅部分處 5 倍至15倍罰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1,500 元至 3,0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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