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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更新日期:113-07-10

例八:

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13年2月18日贈與其子 (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 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 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 由受贈人(陳君之子) 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000,000-2,440,000-350,000)×10﹪=221,0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一)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二)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350,000-2,440,000-350,000)×10﹪=256,000元

三、 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3萬5,000元。

四、 本案陳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五、 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