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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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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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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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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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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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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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外商參展退稅機制?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於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得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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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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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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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展覽? 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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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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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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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臨時商務活動? 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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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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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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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何? (一)指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二)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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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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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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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參展退稅之相關資訊,可自何處取得? 外商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查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及相關退稅須知與其申請書表等各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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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及退稅範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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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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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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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須符合那些條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三)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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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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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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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達一定金額才能申請退稅? 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達新臺幣2,500元者),得申請退稅。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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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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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並取得那些貨物或勞務之應稅憑證,得申請退稅? 取得並保存同一年度交易日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下列應稅憑證,得申請退稅: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高鐵、飛機等收據或票根正本。 (三)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正本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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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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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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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那些貨物或勞務,不能申請退稅? (一)非供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已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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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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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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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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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參展退稅之申請表單,可自何處取得?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申請書表項下登載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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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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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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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應檢附下列中文或英文文件: (一)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 (二)經各該國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但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及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檢附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三)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退稅實施機制應具備退稅要件之應稅憑證正本。【憑證右下角請依活動別編號,例如:全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2場展覽活動,第1場活動(活動編號1)檢附5張憑證正本,依序於憑證右下角編號1-1、1-2、1-3、1-4、1-5;第2場活動(活動編號2)檢附3張憑證正本,依序於憑證右下角編號2-1、2-2、2-3;並將是類憑證登錄申請書附表1-應稅憑證明細表欄位】 (五)委託辦理者之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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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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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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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退稅是否須檢附原始單據?稽徵機關審核後是否會將原始單據退還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退稅必須檢附原始發票單據正本。稽徵機關在審查核定後不會將原始單據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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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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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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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外商參展退稅實施機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何? (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得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取得之應稅憑證彙總申請。屆滿日(6月30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1工作日;逾上開期限,不得再提出申請。上開期限之截止日,以申請人自行送達稽徵機關當日之收件戳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二)已於前項申請退稅期限內提出申請後,嗣後又於期限內檢附其他未申請退稅之應稅憑證提出申請退稅者,應於申請書敘明當年度已提出申請退稅之日期及退稅金額,其退稅之限額,得以合計金額計算。但逾前項申請退稅期限者,不適用之。 (三)跨年度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者,其申請退稅期限以申請退稅憑證所載之交易日期,區分不同年度,分別於次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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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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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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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申請人是否一定得親自辦理? 退稅之申請得採自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代為填具申請書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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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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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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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之受理機關為何? (一)自行申請退稅者,其受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代理人申請者,其受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所稱所在地:委託執行業務者(例如:會計師、記帳士、律師……等),為登錄執業所在地;委託營業人者,為登記營業所在地;委託自然人者,為戶籍或住、居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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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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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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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處理申請退稅案件之作業時間為何? 稽徵機關審核退稅案件之作業時間為2個月,並作成准駁之核定函,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但申請書表相關欄項填列不足或有誤或相關證明文件有欠缺者,稽徵機關將發函或採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限期更正或補件,其作業時間以補正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作成准駁之處分。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2個月內完成者,得展期2個月,但展期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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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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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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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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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退稅金額如何計算? 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徵收率)×徵收率(5﹪)。 【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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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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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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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是否需要在我國境內申請銀行帳戶? 無需另外在我國境內申請銀行帳戶。申請退稅方式可採劃撥退稅或支票退稅,如採劃撥退稅,退稅款直接撥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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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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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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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方式及幣別? 申請退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稅款,並應於申請書內載明受領退稅之方式,且指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為受款人: (一)劃撥退稅: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代理人受款部分應於委任書敘明授權規定;另為避免撥付錯誤,建議檢附存摺帳號影本或其他證明該存款帳戶之相關文件供參)。該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得為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外幣存款帳戶或中華民國境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選擇直接撥入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者,以新臺幣撥付。選擇直接撥入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帳戶或中華民國境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者,按結匯日匯率結匯為外幣撥付,並自核定應退稅款中扣除貨幣兌換與劃撥之手續費及其他撥付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撥付。另申請書應載明外幣幣別,該幣別如非中華民國境內掛牌之牌告幣別者,得以美金計算辦理結匯撥付。 (二)支票退稅:指退稅款由稅捐稽徵機關開立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且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為抬頭之退稅支票(代理人受款部分應於委任書敘明授權規定),其幣別以新臺幣為限。另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收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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