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申報所得稅。
(二)外僑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應依房地合一稅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