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者,應依「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計算,並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購入該財產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以繼承或受贈的非現金財產捐贈者,除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財產取得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遺產稅或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供國稅局查核認定。